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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陈月萍诉被告阳泉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月萍,阳泉协和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陈月萍,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段晓林(系原告之夫),195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阳泉协和医院。法定代表人林黎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珍,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绍龙,该院业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萍诉被告阳泉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立平

代理

审判员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达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