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王久贵,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李彩霞,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贵诉被告李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李彩霞下落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李彩霞下落不明,又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李彩霞的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久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
审判员 孙 扬
代理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