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17号

王久贵与李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久贵,李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王久贵,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李彩霞,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贵诉被告李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李彩霞下落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李彩霞下落不明,又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李彩霞的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久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

审判员  孙 扬

代理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