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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551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东风、姜兴伦、温海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东风,姜兴伦,温海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东风,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姜兴伦,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温海彪,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东风姜兴伦温海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