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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23号

王月林与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月林;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妙林。委托代理人王叶。委托代理人陆健。

上诉人王月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月林系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4.89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总层数为5层。原审另查明: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界泾港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晨兴花园小区(公园路220弄)及500弄5号至237号门面、浦仓路XXX号至498号门面、体育场路XXX号至245号门面,自2004年起由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房公司”)管理,并按物价局定价标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0.35元/平方米/月实行收费。2006年起物业费调整为0.45元/平方米/月。2015年3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界泾港社区居委会又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青房公司界泾港管理处对晨兴花园满一年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实行每年上、下半年各发送一次催款通知,具体形式为上门张贴或投入信箱。因王月林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故青房公司于201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月林支付物业管理费4,528元。原审法院再查明:青房公司具有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原审庭审中,青房公司表示因系争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故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04年11月政府让青房公司对系争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没有出具书面文件。王月林表示2005年左右入住系争房屋,起先物业费用交给上海东兴置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到何时不清楚。现坚持要求青房公司出具对系争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书面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青房公司对晨兴花园小区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王月林作为系争小区业主享受了青房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月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5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月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收费亦未备案,被上诉人非法接管系争小区物业管理,强行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因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其服务质量低劣。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现原审法院仅凭居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判决不公,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青房公司辩称:系争小区的前期物业突然撤离,小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后被上诉人接受政府委托接管小区,没有签订过合同。系争小区没有维修基金,管理多年还垫付了资金。小区86%的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说明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如小区业委会聘请新的物业,被上诉人愿意撤离。请求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青浦区界泾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所在小区提供了事实物业服务,可以取得相应报酬。因无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以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向上诉人收费,尚属合理,可予支持。根据上述居委会另出具的证明,被上诉人每年两次向欠缴业主催讨,故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当事人陈述,系争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及其所代表的业主大会应尽早依法履行职责,解决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月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邬 梅

代理

审判员  卞晓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