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田商初字第2099号 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化工园。组织机构代码:79150966-2。 法定代表人韩荣桓,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鑫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王望村。 法定代表人伦玉怀,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精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办西二环东侧。 被告山东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田路17公里处。 被告伦玉怀,男,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被告伦英,男,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鑫丰木业有限公司、寿光市精益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伦玉怀、伦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现金30000元及案外人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六被告寿光市鑫丰木业有限公司、寿光市精益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伦玉怀、伦英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案外人山东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