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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928号

张兴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兴鲁,男,193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上诉人张兴鲁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兴鲁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人的诉求“属历史遗留问题”于法无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之房产,根据张兴鲁自述:“土地改革时其家庭被划为地主成份,土地改革后涉案房产被有关部门登记为公房,其家人被迁往农村居住生活。”,属涉及土地改革的政策性问题,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张兴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宗秉

审 判 员  孙振刚

代理

审判员  涂万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