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23A,组织机构代码:78726558-9。法定代表人谢良财。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牡丹小区18幢303,组织机构代码:67474538-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