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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95号

诸羽剑与徐跃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诸羽剑;徐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95号原告诸羽剑诉被告徐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徐跃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诸羽剑借款人民币4万元;

二、被告徐跃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诸羽剑逾期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跃林负担。届期,被告徐跃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诸羽剑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跃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