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坤坚,农民。被执行人刘克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坤坚与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克建所有的冀F×××××号凯迪拉克轿车一辆。现因依法对该车进行评估,并拍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克建所有的冀F×××××号凯迪拉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