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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7-3号

张坤坚与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坤坚,刘克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张坤坚,农民。被执行人刘克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安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坤坚与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克建所有的冀F×××××号凯迪拉克轿车一辆。现因依法对该车进行评估,并拍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克建所有的冀F×××××号凯迪拉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