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73号

陕西天地合和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旭日金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天地合和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上海复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旭日金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地合和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文平。原审被告旭日金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杰。

上诉人陕西天地合和出版物物流发行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中约定如若出现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