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47号
申请执行人:周应有(曾用名周印友),木工。
委托代理人:吴长江,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娄正权,天长市冶山镇长兴供销社职工。申请执行人周应有诉被执行人娄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9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27650元,未执行标的27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正权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