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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890号

马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严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