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严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
马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严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