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32号罪犯张福祥,男,汉族,1963年3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毒品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其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