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访
被执行人:李涛本院在执行陈家访申请执行李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3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郭耀坤
审判员 屈 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