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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3号

陈家访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家访,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访

被执行人:李涛本院在执行陈家访申请执行李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3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郭耀坤

审判员  屈 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