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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078号

刘敬召与许书涛、刘士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敬召,许书涛,刘士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召。被执行人许书涛。被执行人刘士保。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敬召与被执行人许书涛、刘士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亚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