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小字第193号
原告:大连万隆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隆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隆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培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大连万隆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凤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