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恢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聂清明,男,1966年11月出生。
被执行人:杨光洪,男,1971年2月出生。2015年4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杨光洪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10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现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