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1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张际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