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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14-2号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1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张际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