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茹某甲。被执行人茹某乙。茹某甲诉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茹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茹某乙的银行存款510元,申请执行人茹某甲已领取全部执行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牧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王嘉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