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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02号

杨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02号罪犯杨德金,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德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德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又有财产刑未执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