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02号罪犯杨德金,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德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德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又有财产刑未执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