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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存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锡,刘存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涿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存伍,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XX,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存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锡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存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存伍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存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锡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刘存伍负担。

审 判 长  郎振颖

审 判 员  袁立新

人民陪审员  孟令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