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涿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存伍,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XX,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存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锡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存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存伍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存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锡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刘存伍负担。
审 判 长 郎振颖
审 判 员 袁立新
人民陪审员 孟令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