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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十初字第151号

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十初字第151号原告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昌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剑萍,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青海兴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