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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485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李贵进、徐盛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李贵进,徐盛文,徐胜永,董俊喜,欧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徐瑞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贵进,男,农民。

被执行人:徐盛文,男,农民。

被执行人:徐胜永,男,农民。

被执行人:董俊喜,男,农民。

被执行人:欧鹤杰,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贵进、徐盛文、徐胜永、董俊喜、欧鹤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商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贵进、徐盛文、徐胜永、董俊喜、欧鹤杰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