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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5号

刘纯见与钟春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纯见,钟春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刘纯见。委托代理人吴昌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春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见与被告钟春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纯见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见撤回对被告钟春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纯见负担。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