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刘纯见。委托代理人吴昌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春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见与被告钟春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纯见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见撤回对被告钟春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纯见负担。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