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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94号

何代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黄金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代平,黄金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094号原告何代平,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希圣,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思伟,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工作者。被告黄金碧,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负责人:陈文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代平与被告黄金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揭志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代平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何代平负担,鉴于原告何代平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揭志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