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光明,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张庄乡杨庄村七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6910031331。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106201250。被执行人张建涛,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张庄乡杨庄村八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711221217。被执行人张永业,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81126123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四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四人于2015年5月23日之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光明、张光辉、张建涛、张永业名下的价值135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