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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法执字第269-1号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光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光明,张光辉,张建涛,张永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光明,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张庄乡杨庄村七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6910031331。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106201250。被执行人张建涛,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张庄乡杨庄村八组,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711221217。被执行人张永业,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41272319781126123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四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四人于2015年5月23日之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光明、张光辉、张建涛、张永业名下的价值135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