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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557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唐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唐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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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农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告唐彦龙,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唐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