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丽江项目部。住所:丽江市古城区中泰苑商铺**。
负责人:邓耀忠,系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鸿福,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丽江市古城区号。
委托代理人:和建国,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新华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杰,男,傣族,1986年6月3日出生,昆明市官渡区号。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丽江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丽江新华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而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方代理人王鸿福、和建国、及被上诉方代理人黄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该案在一审中程序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姚中梁
审 判 员 马 昕
代理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和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