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武新起。被执行人赵立欣。被执行人葛茂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新起与被执行人赵立欣、葛茂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3)奎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