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029-1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6日,回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陈仲军,系宁夏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丁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