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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029-1号

马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029-1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6日,回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陈仲军,系宁夏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丁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