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艳梅,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庆义,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涛,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曹艳梅、祁庆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艳梅、祁庆义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艳梅、祁庆义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艳梅、祁庆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曹艳梅、祁庆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轶男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引
代理
审判员 汪传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