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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599号

张贵翔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张贵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99号罪犯张贵翔,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贵翔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合肥监狱公开进行了审理,合肥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阳,王晓召;安徽省合肥监狱干警刘碧宇、陈冬梅;证人查选举;罪犯张贵翔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贵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三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合肥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贵翔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贵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张贵翔退出全部赃款277500元和履行全部财产刑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查选举的证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贵翔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贵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