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柳市刑一终字第128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学斌,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韦金秋,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学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鱼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学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学斌及其辩护人韦金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郑学斌向村民陈某承包了柳州市鱼峰区XX镇XX村XXX屯的一片林地。同年11月14日-19日,郑学斌在未依法取得珍贵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采伐该片林地上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立木蓄积量达15立方米。2014年11月19日,经群众举报,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在采伐现场查获了采伐工人及负责运输木材的货车司机,后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在柳州市XX木材加工厂查获约10立方米樟原木。2015年1月4日,郑学斌主动到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郑学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查实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学斌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取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法医物证鉴定书、林木现场调查报告、转包协议、到案经过、被告人郑学斌的户籍证明等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学斌违反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郑学斌采伐的珍贵树木立木蓄积量在二立方米以上,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郑学斌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郑学斌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郑学斌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郑学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暂扣于柳州市XX木材加工厂的约10立方米樟原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郑学斌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相一致。原判所采纳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关联且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柳州市柳东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本院委托,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愿意接受郑学斌适用非监禁刑后到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郑学斌自愿缴纳了原判所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郑学斌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郑学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处理正确。根据郑学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5)鱼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暂扣于柳州市XX木材加工厂的约10立方米樟原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5)鱼刑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郑学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学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永强
代理
审判员 覃 星
代理
审判员 胡 珂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