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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405号

郝久金与齐连祥、景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久金,齐连祥,景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405号原告郝久金。被告齐连祥。被告景金学。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郝久金诉被告齐连祥、景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

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久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