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405号原告郝久金。被告齐连祥。被告景金学。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郝久金诉被告齐连祥、景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
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久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