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502号

徐祝高与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祝高,鲁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徐祝高,汉字。被告鲁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祝高与被告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祝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祝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祝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进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