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徐祝高,汉字。被告鲁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祝高与被告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祝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祝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祝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进扬 微信公众号“”
徐祝高与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徐祝高,汉字。被告鲁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祝高与被告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祝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祝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祝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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