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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490号

刘立军与王军、董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军,王军,董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军,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董慧,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董慧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七千零六十二元五角(本金三万八千四百八十八元五角、利息二千二百一十元、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执行费五百六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