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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363号

张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粮农。被告颜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东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