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粮农。被告颜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东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