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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432号

谢静与董积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静,董积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谢静,女,1969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积瑜,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静与被执行人董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镜执字第004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积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存款,现案件已执行完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执行人董积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董积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