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85号罪犯黄平,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03)巢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2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3)皖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6年03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07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黄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黄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