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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4-1号

侯中花与胡乃兴、临沂市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中花,胡乃兴,临沂市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24-1号原告侯中花。被告胡乃兴。被告临沂市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胡乃兴驾驶的鲁Q×××××(鲁Q×××××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胡乃兴驾驶的鲁Q×××××(鲁Q×××××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