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73号罪犯黄良子,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州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黄良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良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