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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37号

白山林与杨志健、卢运峰、杨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山林,杨志健,卢运峰,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白山林。被告杨志健。被告卢运峰。被告杨大。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林诉被告杨志健、卢运峰、杨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林于2015年6月25日以与被告已和解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山林负担。

审判员  李荣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