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白山林。被告杨志健。被告卢运峰。被告杨大。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林诉被告杨志健、卢运峰、杨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林于2015年6月25日以与被告已和解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山林负担。
审判员 李荣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