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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237号

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赵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赵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82618-2。住址商水县黄寨镇赵营林场。负责人林希圣委托代理人邹祖华,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赵刚,又名赵运刚,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被告赵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幸福

审 判 员  曾照平

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