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葡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赵翠翠。被执行人张金生。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葡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葡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文霞
审 判 员 王长江
代理
审判员 赵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利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