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金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燕,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莉
审 判 员 谭燕妮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苗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