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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

李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金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和燕,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莉

审 判 员  谭燕妮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苗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