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铁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陈刚,段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辉,南昌铁路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振平,该段职工。
被告:漳平市恒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郑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诉被告漳平市恒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以已与被告漳平市恒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25元,由原告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许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