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55号
原告: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风景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9014-5。
法定代表人:储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文宝,男,1958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诗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