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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741号

李亚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李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41号罪犯李亚飞,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四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亚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