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梁某某,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贾某某,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
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梁某某,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贾某某,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