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04号罪犯姚丰,男,回族,1983年12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姚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